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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 本报通讯员 滕腾
当强调真实内容分享的社交平台,遇上“以假乱真”的针对性文案AI写作工具,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唐学兵担任审判长,对一起涉生成式AI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为AI技术应用划定边界。
某甲公司是“小×书”平台的运营者,某乙、某丙公司共同提供某款AI写作工具,某丁公司运营的网站提供该工具的下载服务。据悉,该写作工具提供“小×书”笔记文案自动生成产品及服务,包括“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在宣传中,该工具也突出其契合“小×书”平台特点。此外,该工具还提供其他文案撰写和智能生成服务。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17日,其仅在安卓应用市场就累计下载3000余万次。
然而,上述功能踩到了平台的红线。
某甲公司认为,该AI工具破坏了平台以“真实”为核心的生态根基,遂将3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案件经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后,3被告提起上诉,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AI工具针对“小×书”的专项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人工智能产业通常划分为基础层、技术层和应用层,法院认为,在应用层商业性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理应尊重特定平台、特定场景、特定项目的规则,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
杭州中院对应用层人工智能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及注意义务的边界进行了多维度探索,形成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审判思路——经查明,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基于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保护,且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对某甲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长远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书”种草文案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合理确定某乙、某丙公司的赔偿金额。对于AI写作工具中提供的其他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功能,法院则未作否定评价。
“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应用场景的规则,并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唐学兵指出,“应当坚持人工智能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基本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动态平衡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