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帮我写的起诉状,能直接交法院吗?——最高法涉AI新规给律师划的三条线
2026-09-08 17:26:26  腾讯   [查看原文]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24条,分五个部分,涵盖侵权、知识产权、程序规则、刑事规制等领域。

自今年7月起,我们将 WorkBuddy 接入日常办案——审合同、做检索、起草文书。WorkBuddy 属于能调用检索工具、按预设流程执行任务的 AI 智能体,与仅能一问一答的聊天机器人存在本质区别。实践中最先遇到并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它的"幻觉"——以高度可信的口吻输出看似真实、实则凭空编造的内容。也正因如此,研读《意见》时,我们最关注的并非某一具体新业态的侵权规则,而是第19条:它首次就"用 AI 参与诉讼"划出明确界限,其中"核实、说明、担责"三个环节,恰好对应实践中持续面对的问题——如何确保 AI 输出的内容真实可信。

AI 可能编造出不存在的案号、将不同案件的裁判观点拼接、引用一部检索不到的法条,而表述的流畅程度足以令人信以为真。本文从实务视角展开:先看第19条的出台背景,再逐句解析其规则构造,最后讨论该规则在律师实务中的落地。

一、出台背景:AI 生成的虚假材料,已进入诉讼程序

第19条并非凭空起草。在《意见》发布前,国内外法院已多次处理 AI 生成虚假材料进入诉讼的情形。

案例一:北京通州——AI 生成的虚假参考案例被识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代持纠纷中,原告代理律师提交了两份"参考案例":一份标注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另一份为"上海一中院(2022)沪01民终12345号"。两份案例与本案事实高度契合,裁判观点看似完全支持原告诉请,初看颇具参考价值。法官经核查发现案例格式存在异常,经检索,两份案号对应的真实判决与律师提交内容完全不同:所谓"沪01民终12345号"实为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与本案股权代持并无关联。经质询,该律师承认,两份案例系其归纳本案事实后,反复向某 AI 大模型提问生成,未经核实即复制进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将该情节写入判决书予以批评,对原告部分请求不予采纳。2025年12月,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明确: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通州案的这一实践,正是《意见》第19条第三句核实说明义务的出台背景。

案例二:湖北孝感——以带 AI 水印的照片作为证据,被训诫

大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提交的水电表照片带有"AI 生成"水印。经法官质询,原告承认利用 AI 伪造证据,最终受到训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就此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指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若向法庭提交明显系 AI 生成的图片作为证据,属于非常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案例三:域外——罚款、限制执业,惩戒持续加码

AI 生成虚假法律文书引发的惩戒,在全球范围内并非个案:

美国纽约南区(2023年,"ChatGPT 法律幻觉第一案"):原告律师借助 ChatGPT 检索,向法院提交了至少6个案号及内容均系凭空捏造的判例,被处以5000美元罚款;

美国密西西比州(2026年6月):原、被告双方的4名律师因提交 AI 虚构案例,被合计罚款8000美元,其中2人被取消在该辖区未来两年的执业资格;

美国 Morgan & Morgan 律所(2025年):两名律师利用律所内部 AI 平台撰写法庭文件,援引了8个不存在的判例。直接起草的律师被罚3000美元并取消该案执业资格,两名未尽审核义务的核签律师各被罚1000美元。

上述案例均经权威媒体核实报道,来源如下:法治日报《多国司法机关整治AI生成虚假法律文书》、央视新闻《律师用AI生成虚假案例被法院发现 将承担何种责任》。

这些案例指向同一结论:AI 生成虚假材料进入诉讼,已由个别事件演变为普遍现象;而既有法律规范对"代理意见、检索报告中夹带虚假案例"这类行为,缺乏明确的直接规定。第19条,正是将实践中的教训与案例库的探索上升为统一的裁判规则。

二、规则原文

先看条文本身:

(十九)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利用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特性,通过删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人为干预或者误导的方式取得虚假证据,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虚假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在提交法庭前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9条

官方全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条文标题为"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制对象并非 AI 技术本身,而是利用 AI 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条文可分三个层次解读。

三、层次一:捏造基本事实、进行虚假诉讼——AI 时代虚假诉讼的新手法

第一句规制的核心,是借助 AI 特性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

当事人利用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特性,通过删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人为干预或者误导的方式取得虚假证据,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虚假诉讼……

这一句的落点在"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指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纠纷,却虚构法律关系、凭空制造讼争并向法院起诉,意图借司法程序获取裁判结果,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传统虚假诉讼中,当事人需自行伪造借据、合同等材料;而在 AI 时代,这一环节可以由行为人借助 AI 的生成能力完成——行为人通过操纵 AI,批量制造能够自洽支撑虚构诉请的"证据材料",再凭此提起虚假诉讼,其伪造手段更具隐蔽性。

条文将规制重点落在"利用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特性",并以"人为干预或者误导"为限定,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方面,AI 在给定指令下自主生成内容,行为人并未逐字伪造,故不能以"内容系 AI 自行生成"为由否认其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须存在删改标识、诱导提问、挑选输出、干扰检测等操纵行为,方落入本句规制范围。条文列举了四种典型操纵手法:

手法

含义

删除或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抹掉 AI 生成内容的标识信息,使其无法被识别为合成产物

特定指令输入

通过精心设计的提示词,诱导 AI 输出符合预设目的的内容

选择性结果呈现

多次生成后仅选取有利于己的版本提交

对抗性干扰

针对内容检测与鉴证手段进行干扰,规避识别

法律后果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处理逻辑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思路一致——先否定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裁判结果,再追究行为人妨害司法的责任。需注意条文采用"应当驳回"的表述,在条文所列要件具备时,驳回诉讼请求具有当然性,通常宜理解为不因个案酌定而改变。

本层次规制的本质是虚假诉讼:虚构法律关系、凭空制造讼争。

四、层次二:伪造证据——依托真实案件实施,依民诉法第114条处理

第二句规制的是利用 AI 伪造证据、妨碍审理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民诉法第114条系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

原文:https://pkulaw.com/chl/55ada7bc4fc9d8ccbdfb.html

与第一句不同,本句并不要求存在"捏造基本事实"的情形。适用本句的典型场景是:纠纷本身真实存在,但当事人或代理人就其中某一环节,利用 AI 生成了本不存在的证据——孝感案即为实例:房屋租赁纠纷客观存在,当事人伪造的仅是那张水电表照片。此类行为不属于虚假诉讼,无须否定整个诉讼,但伪造证据这一妨害行为本身,应依民诉法第114条予以罚款、拘留。

规范意义有二:其一,利用 AI 伪造证据与手工伪造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不同,不因工具系 AI 即另行对待,"AI 只是工具"不能成为减轻或免责的理由;其二,主体范围上,本句及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不仅当事人,代理律师、证人、鉴定人利用 AI 伪造证据,同样适用第114条。

本层次规制的是个案中的伪造证据行为,与层次一"凭空虚构整个纠纷"的虚假诉讼存在本质区别。

五、层次三:AI 生成的文书可以提交,但应完成核实与说明

第三句与律师日常执业关系最为密切:

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在提交法庭前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

本句设定三项要求,其中较易产生困惑的是说明义务。先回应一个最实际的问题:

使用 AI 起草的起诉状,是否均需注明"AI 辅助起草"?

并非如此。笔者的理解是,判断标准不在于是否使用了 AI,而在于文书的主体内容由谁产出:

情形

文书主体内容由谁产出

是否属于"使用人工智能生成"

是否需要说明

AI 承担检索、校对等辅助工作,文书由本人构思并执笔

本人

否——文书系本人撰写,AI 仅为工具

不需要

AI 起草全文或主体框架,本人审改后署名提交

AI

是——文书底稿由 AI 生成

应当如实说明

案例检索报告整体由 AI 生成(本人核验后提交)

AI

应当如实说明

条文采"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之表述,而未采"只要使用过 AI"。笔者的理解是,第19条规范的对象是材料内容的来源,而非使用过程:本人执笔的文书,即便借助 AI 检索资料、校对文字,文书仍系本人产出,原则上不属于该款规制范围;须予核实的,是文书中引用的法条、案例是否真实;须予说明的,是材料本身由 AI 生成这一事实。判断的关键,在于材料主体内容是否由 AI 产出——检索、校对属于辅助手段,并不改变"文书由本人执笔"的事实。实务中如难以判断是否达到"生成"程度,主动说明当属更为稳妥的选择。

AI 代笔的材料何以需要说明?笔者的理解是,说明的作用在于提示法院注意审查:法庭知悉材料有 AI 参与后,将对其引用的法条、案例进行重点核验。第19条所欲防范的,应是"AI 生成的幻觉内容未经核实即进入诉讼、署名人对此不知情"的情形——署名人本人不作核实,是较大的执业风险。

实务中的稳妥做法可概括为:AI 代笔的,核实并如实说明;本人执笔的,核实文书中引用的法条、案例即可。

核实要求:提交前,对引用的法条、案例进行查证

无论何种情形,均不能免除认真核实义务。条文明确将核实对象列为"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对应的实务背景是:AI 在生成法律内容时,存在编造不存在的法条、案号或案例的可能,而生成结果在形式上往往与真实内容高度相似,难以凭直观阅读分辨。北京通州案中与案件事实高度契合、实则不存在的虚假案例,即为实证。

对这一类风险的防范,依靠的不是事后甄别,而是流程前置的核查。我们未停留在"向 AI 提问、再自行分辨真伪"的阶段,而是将核验做成了 AI 执行流程中的固定环节——利用智能体平台的技能(Skill)机制,把"检索—核验—加链"固化为一条不可跳步的办案流程,由 AI 按流程执行,而非依赖使用者的即时警觉。这套 Skill 的核心约束在于:AI 不得仅凭模型记忆输出任何法条、案号或案例,所有引用均须经由法律数据库取得原文,并经另一数据库交叉确认后,附可点击的来源链接方可写入;一旦核验工具无法调用,AI 应如实告知"当前无法核验",而非用"印象中的法条"填补空白——核验的前提是数据源可用,数据源不可用时,不输出比输出更安全。

这正是我们自今年7月将此类工作流接入办案以来持续在做的事——第19条将"认真核实"确立为法定义务,而我们已将核实内化为工作流的默认环节。以北京通州案为例,若承办律师亦采用此流程,其提交的"参考案例"在第一道核验环节即应被拦截。

责任归属:署名人担责,AI 幻觉不免责

条文末句为收口性规定:无论是否使用 AI,署名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最高法在答记者问中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诉讼参与人不得以"AI幻觉"、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六、三个理解难点

难点一:"说明"应当进行到何种程度?

条文未设定固定格式。结合答记者问强调的"如实"要求,笔者以为,说明至少宜包含三项内容:所使用的 AI 工具、以该工具完成的工作(起草/检索/校对)、是否已经核验。是否采取书面形式、是否随材料一并提交说明,可结合法院要求掌握。需予提示的风险在于:隐瞒不报,一旦材料被发现存在错误,行为性质即可能由"疏于核实"转为"隐瞒不实",相应的法律评价亦将不同。

难点二:尽到核实义务,是否即获绝对安全?

条文要求的是"认真核实"这一行为标准,而非"结果绝对无误"的保证。就此,笔者的理解是:在缺乏相反规范或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只要核验行为真实存在、过程可以追溯,即便个别疏漏未被及时发现,通常亦不致被认定为违反本条。据此,实务中宜注意留痕:核验内容、核验时间、核验结果应尽可能留存记录,以备将来接受问询时能够提供相应流程依据。

难点三:本条规定是否将压缩 AI 办案的空间?

笔者以为,总体上不会。第19条对三种情形作了区别处理:主动造假,从严惩治;伪造证据,依民诉法处理;AI 生成文书,经如实核实、说明后仍可使用——程序合规即可,AI 照用。本条规定真正可能被淘汰的,是"AI 生成何种内容即提交何种内容"而不作核验的做法;对认真履行核验义务的律师而言,AI 提升效率的价值应不会因此减少,且多了一层明确的规则依据。

七、对律师实务的三点影响

其一,核验由职业自觉上升为程序义务。

此前对 AI 生成材料自行把关,属律师的职业自觉;依本条规定,未经核验即行提交,直接违反《意见》明确的义务,性质已发生变化。北京通州案中律师"忽视核实过程"的教训,自此有了明确的责任条款对应。

其二,律所宜建立 AI 使用说明的规范流程。

建议将"核实+说明"固化为内部流程:凡 AI 起草的诉讼文书、AI 生成的检索报告,提交法院前均应经过核验清单审查——引用的法条是否有原文可查、案例案号是否真实存在、内容与卷宗事实是否相符;提交时对 AI 辅助情况如实说明。该流程既是合规要求,亦为将来应对问询留存证据。

其三,责任链条明确归于署名人,不因使用 AI 而转移。

"AI 幻觉""技术中立"均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律师对法庭的责任不因工具变化而减轻——善用 AI 且勤于核验者,与不加核验即行使用者之间的执业差距将逐步扩大。

八、结语

回到篇首的问题:AI 协助起草的起诉状,能否直接提交法院?

就条文的文义而言,笔者的理解是,答案并非"不能提交",而是"可以提交,但应完成核实、如实说明、依法担责"。第19条以三个层次确立了规则:

主动造假,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处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证据,依民诉法第114条处理,与手工伪造在性质上并无不同;

AI 生成文书,核实、说明、担责,三者缺一不可。

对律师而言,本条传递的真正信号是:AI 办案已非规则真空地带。第19条与其说是约束,不如说是印证——我们为防范 AI 输出失实而建立的工作流程,恰与规则要求的方向一致。

AI 办案的下一阶段,竞争的不再是内容生成的速度,而是是否已将"核实、说明、担责"内化为工作流程的默认环节。规则已然划定边界,而将核验机制化、流程化的执业者,将在这条边界内走得更稳。

📌 本文由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涉外人工智能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发布。本文同时是一次 AI 辅助办案的实证:正文初稿由经调教的 WorkBuddy(AI 智能体)辅助完成——法条检索、案例核验与初稿起草均由 AI 承担,再经执业律师逐段审校定稿;文中所引条文与案例均附可点击的权威来源链接,供读者查证。这一过程,正是本文解读的第19条所要求的日常动作:核实、说明、担责。

📎 延伸阅读:AI 为何会"编造"法条与案例?如何建立可落地的核验流程?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的完整拆解见《AI"编造"法条怎么办》及专栏《律师AI实操笔记》:

Published by the Foreign-related & AI Legal Services Committee, Jiangxi Nanfa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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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19条的解读文章,属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学理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涉 AI 裁判规则仍在形成中,个案处理请以权威文本与最新司法实践为准。

作者介绍

李雨晃 律师

英国利物浦大学法学硕士(LLM),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涉外人工智能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牵头人。

专业领域:公司合规治理、股权架构设计、涉外法律服务、人工智能与数据合规。

专业资质与行业任职:江西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全省33名、赣州2名),江西省"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律师服务团成员(赣州市唯一),江西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赣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赣州市欧美同学会(赣州市留学人员联谊会)理事,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留联会副会长;江西省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省级示范师资库成员(涉外法治理论与实务方向)。

累计为十余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及境内外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备涉外与政企法律服务双重优势;在涉外法律业务中深度应用 AI 工具提效,并为企业 AI 应用提供合规与争议解决支持。

联系电话:13970765986

文编:文宣委

审核: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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