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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时间:2025-08-20 07:43:27
作者:向敏 高峰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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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强调“积极探索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司法办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正在重塑和变革法律监督范式,推动构建全方位、深层次、高质效的法律监督新形态。数字化信息技术能实现线索收集精准化、类案监督模型化、案件管理机制化,以科技赋能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然而,人工智能在改革检察权运行方式的同时,对司法伦理、权责界定、制度适配提出全新命题。如何平衡发展人工智能和拓展制度韧性,确保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定位为辅助地位,加强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保障数字法治的正当性和稳定性,成为数字检察改革发展必须破解的时代课题。
实践纵深:地方检察机关的人工智能赋能图谱。数字检察的大规模普及应用,不仅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而且通过提升司法生产力,推动法律监督产生“质”的变革。随着最高检“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深化,各地正在以模型研发、平台建设、特色探索和技术协作为主要着力点,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深化机制部署与规划引领,凝聚发展合力。各地通过会议和规章等形式落实数字检察工作要求和任务。四川检察机关制定《四川省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发展规划(2024—2026)》,提出建立数据汇聚、数据治理、数据应用“三位一体”的四川数字检察体系;黑龙江检察机关在最高检数字检察“2142”总体框架下,确立“1334”工作机制及三年规划,提出“机制引领+深化应用+融合推进”具体举措;云南检察机关组建数字检察专班并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工作方案,举办专题培训,着力推动办案模式向“类案治理”转变;宁夏检察机关印发《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实施方案》,规划部署“数字检察”工作的推进,启动“数据破壁”行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二是聚焦大数据模型的开发应用,驱动类案监督与系统治理。多省将构建高质量法律监督模型作为重要抓手。吉林利用“广、深、准”的大数据特征,创建了“黑土地”保护、湿地保护等一批特色模型;山东推动各业务部门牵头构建司法违法环节、司法救助线索筛查等监督模型,其未成年人“笑气”滥用监督成果更上升为省级立法;青海搭建“全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淘宝站”,通过模型应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公益诉讼立案、检察建议直发,实现从“借鉴”到“提供”模型的积极转变。
三是重视办案综合平台建设,夯实数字检察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化、集成化成为提升效率的关键。江苏上线运行“苏检一网通”平台,统一入口、整合待办、汇聚应用,提供文字识别提取、语音撰写等各类智能化辅助办案工具,大幅提升检察工作效率;安徽上线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探索“数智融合”新路线,创新智能问卷、文书辅助生成等多种工作场景,规范办案流程,并切实减轻检察官工作负担;陕西省运营数字检察中心,集数据治理、模型应用、智能办案于一体;等等。
制度前瞻:构建数字检察的“中国方案”。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检察业务,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面临主体合法性争议、公民隐私权侵蚀、责任伦理真空等诸多系统性风险,对现行法律框架构成挑战。为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应用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检察体系,需在制度层面前瞻布局,重点围绕立法规范、机制创新与能力建设三大支柱系统推进。
一是立法先行,打造技术应用的规则体系和理论基础。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的深度应用,亟须专门的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框架约束。目前,我国颁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地方性立法,尚未形成国家层面的综合立法。制定相关基础性立法势在必行,核心在于确立“以人为本、辅助决策、权责明晰、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人工智能在证据分析、量刑建议等核心办案环节的应用边界,明确禁止人工智能替代检察官作出终局性司法判断。同时,必须将数据治理、隐私保护置于立法核心内容,筑牢数字检察的安全堤坝。
二是机制创新,建立“智能司法+检察官复核”的双轨运行机制。技术层面,要求所有辅助办案的人工智能模型,尤其是涉及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需要价值判断的应用,必须提供清晰、可理解的决策逻辑说明,杜绝“虚构”操作。业务层面,应该坚持以检察官为中心的主体责任制,检察官必须对智能系统的输出进行实质性审查与复核,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三是人才培养,锻造面向未来的数字检察铁军。应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夯实数字检察人才储备,构建覆盖全员、贯穿职业生涯的数字素养培养体系,实现从被动个案办理到主动类案治理的监督模式跃迁。同时,应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战略合作,通过共建实验室、开发专业化课程、设立实践基地等模式,加速培养精通法律、掌握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检察官+技术人才”跨学科团队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分别为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学博士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强调“积极探索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司法办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正在重塑和变革法律监督范式,推动构建全方位、深层次、高质效的法律监督新形态。数字化信息技术能实现线索收集精准化、类案监督模型化、案件管理机制化,以科技赋能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然而,人工智能在改革检察权运行方式的同时,对司法伦理、权责界定、制度适配提出全新命题。如何平衡发展人工智能和拓展制度韧性,确保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中定位为辅助地位,加强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保障数字法治的正当性和稳定性,成为数字检察改革发展必须破解的时代课题。
实践纵深:地方检察机关的人工智能赋能图谱。数字检察的大规模普及应用,不仅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而且通过提升司法生产力,推动法律监督产生“质”的变革。随着最高检“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深化,各地正在以模型研发、平台建设、特色探索和技术协作为主要着力点,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深化机制部署与规划引领,凝聚发展合力。各地通过会议和规章等形式落实数字检察工作要求和任务。四川检察机关制定《四川省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发展规划(2024—2026)》,提出建立数据汇聚、数据治理、数据应用“三位一体”的四川数字检察体系;黑龙江检察机关在最高检数字检察“2142”总体框架下,确立“1334”工作机制及三年规划,提出“机制引领+深化应用+融合推进”具体举措;云南检察机关组建数字检察专班并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工作方案,举办专题培训,着力推动办案模式向“类案治理”转变;宁夏检察机关印发《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实施方案》,规划部署“数字检察”工作的推进,启动“数据破壁”行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二是聚焦大数据模型的开发应用,驱动类案监督与系统治理。多省将构建高质量法律监督模型作为重要抓手。吉林利用“广、深、准”的大数据特征,创建了“黑土地”保护、湿地保护等一批特色模型;山东推动各业务部门牵头构建司法违法环节、司法救助线索筛查等监督模型,其未成年人“笑气”滥用监督成果更上升为省级立法;青海搭建“全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淘宝站”,通过模型应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公益诉讼立案、检察建议直发,实现从“借鉴”到“提供”模型的积极转变。
三是重视办案综合平台建设,夯实数字检察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化、集成化成为提升效率的关键。江苏上线运行“苏检一网通”平台,统一入口、整合待办、汇聚应用,提供文字识别提取、语音撰写等各类智能化辅助办案工具,大幅提升检察工作效率;安徽上线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探索“数智融合”新路线,创新智能问卷、文书辅助生成等多种工作场景,规范办案流程,并切实减轻检察官工作负担;陕西省运营数字检察中心,集数据治理、模型应用、智能办案于一体;等等。
制度前瞻:构建数字检察的“中国方案”。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检察业务,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面临主体合法性争议、公民隐私权侵蚀、责任伦理真空等诸多系统性风险,对现行法律框架构成挑战。为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应用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检察体系,需在制度层面前瞻布局,重点围绕立法规范、机制创新与能力建设三大支柱系统推进。
一是立法先行,打造技术应用的规则体系和理论基础。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的深度应用,亟须专门的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框架约束。目前,我国颁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地方性立法,尚未形成国家层面的综合立法。制定相关基础性立法势在必行,核心在于确立“以人为本、辅助决策、权责明晰、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人工智能在证据分析、量刑建议等核心办案环节的应用边界,明确禁止人工智能替代检察官作出终局性司法判断。同时,必须将数据治理、隐私保护置于立法核心内容,筑牢数字检察的安全堤坝。
二是机制创新,建立“智能司法+检察官复核”的双轨运行机制。技术层面,要求所有辅助办案的人工智能模型,尤其是涉及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需要价值判断的应用,必须提供清晰、可理解的决策逻辑说明,杜绝“虚构”操作。业务层面,应该坚持以检察官为中心的主体责任制,检察官必须对智能系统的输出进行实质性审查与复核,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三是人才培养,锻造面向未来的数字检察铁军。应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夯实数字检察人才储备,构建覆盖全员、贯穿职业生涯的数字素养培养体系,实现从被动个案办理到主动类案治理的监督模式跃迁。同时,应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战略合作,通过共建实验室、开发专业化课程、设立实践基地等模式,加速培养精通法律、掌握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检察官+技术人才”跨学科团队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分别为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学博士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朱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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