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作者:丁义浩(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正全面重塑生产方式、社会交往和知识生产形态,并衍生出算法歧视、隐私侵害、责任失序、全球数字发展失衡等一系列伦理风险。“当技术挑战伦理,治理如何跟上?”推进全球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向上向善”,以增进全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目标,从技术普惠、精准治理、多元参与和全球共治四个方面协同推进,构建发展机会均等、权责边界清晰、国际协同高效的治理秩序。
技术普惠:促进智能要素公平配置
技术普惠并非人工智能产品覆盖范围的简单扩张,而是在智能化进程中维护发展权利和机会公平,实现不同主体获取必要资源、共享创新红利的实质公平。当前,算力、数据、基础模型和高端人才加速向少数发达国家及头部科技企业集聚,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发展中国家准入门槛,部分低收入群体、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因接入条件与数字技能不足而被排除在智能化进程之外。智能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直接造成发展机会的不公,持续加剧并固化全球数字鸿沟。这就要求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回归服务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原点,通过制度设计重构智能要素分配格局,防止技术垄断演变为对技术发展权、规则话语权的垄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推进技术普惠,应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欠发达地区的公共算力、公共数据与基础模型服务,搭建成本可控、配套完善、风险可防的普惠型智能公共服务体系。在守住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完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则,建设开源生态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系统性降低智能技术应用门槛。同步加强数字素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推进适老化、无障碍设计,提升困难群体智能技术使用能力,推动技术普惠由形式上的接入转化为实质性可持续公平发展。
精准治理:实施分类分级的动态规制
人工智能应用广泛、迭代迅速,不同国家的制度体系、文化传统、技术能力和发展阶段均存在客观差异,既不能以静态、同质化规则覆盖所有场景,也不能以国情差异为由突破基本伦理底线。要以尊重人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安全可控等为共同原则,结合本国实际细化责任规范,按照风险程度匹配差异化监管,实现底线统一、尺度灵活的精准治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推进精准治理,要把伦理审查约束前置嵌入研发设计、数据加工、模型训练、产品部署、迭代更新全流程,形成风险识别、审查评估、纠偏处置和责任追溯的闭环治理链条。对于医疗、金融、教育、政务等高风险应用行业,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常态化运行监测、周期性伦理复核。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行业,运用模型评测、安全测试等动态校正治理规则。对数据流通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明确跨机构共享的范围、程序和责任边界,完善访问权限管控、操作日志留痕与合规审计核查配套机制,畅通异议申诉和权益救济渠道,跟随风险变化梯度优化监管力度,为技术创新预留制度空间。
多元参与:推进政府、企业和公众协同治理
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兼具公共价值属性与专业技术属性,风险传导链条长、覆盖环节多,单一治理主体无法实现全链条风险管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共同构成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主体。政府承担制度供给、全域监管的公共职能,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数据资源并主导产品落地,社会公众既是智能技术权益享有者,又是伦理风险外部监督主体。三方应在风险研判、信息互通、责任落实等层面形成治理合力,推动抽象伦理准则转化为可落地、可核查、可追责的实操规范。
政府是伦理治理的设计者与统筹监管主体,要立足公共利益开展前瞻性制度体系设计,清晰划定智能技术安全与伦理红线。开展跨部门监管协作、跨行业伦理研判,依据应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准入与周期性复核,依托产业扶持政策引导算力、数据资源向民生领域倾斜,矫正市场自发逐利带来的伦理失衡。企业是研发应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把伦理审查纳入治理架构,开展覆盖技术研发、落地应用全周期的伦理评估,规范留存技术运行记录,客观披露系统能力边界与潜在伦理隐患,建立偏差整改、责任追溯机制。公众监督是完善伦理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环,公众参与不能局限于产品使用和事后投诉层面,要常态化开展人工智能伦理宣传教育,畅通线上线下诉求反馈、权益申诉、社会监督渠道,吸纳行业组织、各群体代表等参与治理规则论证和风险评估。政府与企业需针对公众监督意见作出可核验、可落地的整改反馈,推动群众诉求深度融入治理决策流程,实现权责清晰、沟通顺畅、监督闭环的协同治理。
全球共治:加强规则协调与跨境治理协作
全球共治旨在消解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跨境扩散与全球治理碎片化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技术跨境部署、数据跨境流通、智能服务跨境输出,使得伦理风险突破单一国家管辖边界,研发主体、运营平台分属不同司法辖区,大幅提高跨境责任认定、联合执法难度。加之各国价值取向、风险评判、权责认定和执法程序存在较大差异,极易形成监管真空与合规冲突。
当前,全球人工智能伦理规范高度依赖倡议、宣言等软性治理文件,统一执行规范、跨境监管协作机制尚不健全,部分国家利用技术垄断和单边强制措施制造发展壁垒,恶意阻断全球人工智能供应链。必须依托联合国多边治理框架,以联合国为全球治理主渠道,搭建常态化协商议事机制,保障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伦理规则制定,通过技术培训、治理工具共享、技术援助缩小各国监管能力差距。制度层面加强风险分类、评估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对接与互认;执行层面完善跨境风险预警、证据协查、联合处置程序,厘清跨境活动中的管辖边界与责任分担机制。全球共治并不意味着各国规则完全统一,而是在坚守伦理底线的基础上求同存异,以多边开放合作抵制技术封锁、规则排他等单边行为,共建公平包容、共商共享的全球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格局。
《光明日报》(2026年10月20日 06版)
[ 责编:孙宗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