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违规调运畜禽违法行为的公告
按照《2026年黑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政治工作方案》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全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餐桌安全,维护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嫩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开展“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和违规调运畜禽”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嫩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联合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常态化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违规调运畜禽的活动”,对从事私屠滥宰、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规调运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私屠滥宰和违规调运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一经核实,将予以严处。
举报电话:0456-7618285
13206703555
13945714500
特此公告
嫩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6日
供稿:张 波
编辑:张天明
一审:林 晶
二审:张兆辉
三审:张吉锋
OCR:IMG:公 告 嫩江农业人
内容提及地域: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
IP属地:中国 黑龙江